中南大学硕士毕业,多年企业法律服务经验,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法律事务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专长:公司股权结构设计、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争议、投资争议、合同纠纷争议等等。彭国辉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律相... 详细>>
律师姓名:彭国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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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3201411053844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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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刘某、曾某、黄小某等,均系交通事故中死者直系亲属。
被告:龚某,涉案车辆车主。
徐某,事故发生时驾驶涉案车辆的司机。
XX保险公司,为事故车辆承保公司(我方委托人)。
案件事实回顾:
2013年5月10日,徐某驾驶轿车与驾驶摩托车黄某某相撞,造成黄某某死亡。涉案轿车为龚某所有,在XX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交警部门认定摩托车司机黄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事故主要责任,轿车驾驶者徐某负次要责任。
对于该交通事故,原告诉求赔偿金额合计人民币632,492.5元(主要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原告计算上述费用总计1,142,985元,按同等责任划分,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即由被告支付632,492.5元。)。
本案的焦点有三,一是事发经过与责任认定;一是赔偿的标准与金额,二是赔偿的主体与额度分配。
事发经过与责任认定:原告对于交警现场所作的责任事故认定书不服,申请了复核 ,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后作出结论为维持原结论。因此,本案的责任认定确定为死者黄某某负主要责任,轿车驾驶者徐某负次要责任。
对于原告提出的相关赔偿项目,我方代表保险公司进行质证及答辩。丧葬费按法定规定为45,246元(90,492元÷2);误工费原告举证不足以达到其证明目的;住宿费按中院出台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应、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计算为210,856.8元(原告诉求计算金额为730,100元);被抚养人我方要求对方举证死者父母抚养人人数,原告未举证,死者子女按出生信息与农村标准计算抚养费,同时我方提出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人生活消费支出额);伙食费没有举证也无相应法律依据,不予认可等。
且上述金额按次要责任,被告方仅应承担30%。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12,000元,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65,662.87元,合计177,662.87元,比原告诉求减少454,829.63元。
案例观点:
一、用事实与法律说话
原告的几个诉求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或没有法律依据,我方均进行针对性的反驳。
二、熟练掌握法律规定并注意运用
本案中有关抚养人的计算标准与计算方法,以及总额的限制性规定较为复杂,且容易被忽略。律师代理类似案件时,应深入到法条中去,找到法律依据为当事人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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