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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彭国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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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3201411053844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一号公交大厦二楼
原告:李某,赵某,系涉案死者的父母
被告:深圳市第X人民医院
案情简单介绍:
原告于2014年6月,因儿子高烧不退两天,将其送至深圳市第X人民医院治疗。在深圳市第X人民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并住院,入院诊断为急性支气管炎、急性胃炎。经被告治疗后,原告儿子当日死亡。事后,原告委托广东XX司法鉴定所进行尸检,死者生前患病为脑膜炎、脑干脑炎、支气管肺炎。因为被告诊断错误,治疗不当,导致原告儿子在被告处死亡。
我方接受原告委托,代理其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经过分析梳理原告提供的证据,主要依据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撰写起诉状,诉请赔偿金额将近200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费用为100万元(其实主要目的在于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出发,如果将来调解结案,有可能提高调解金额)。
案情的主要焦点在于责任的归属即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过错与患者死亡的原因力大小;赔偿的标准是否按城镇居民(深圳市城镇居民)标准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农村居民(患者户籍所在地)人均纯收入标准进行赔偿。
为确定第一个问题,法院认为应进行医院事故鉴定。经开庭及多次做笔录,原被告双方确认应做医疗过错鉴定,同时确认做鉴定的相关检材。
在赔偿标准上,原告提供了深圳市居住证、社保清单及所在公司的工作证明与收入证明等,已证明本案应按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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