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硕士毕业,多年企业法律服务经验,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法律事务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专长:公司股权结构设计、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争议、投资争议、合同纠纷争议等等。彭国辉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律相...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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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下文为大家解读该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解读:
本法条是对表见代理合同效力的规定。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根据狭义无权代理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来看,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但因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特殊性,立法者为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行为人需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需要具备成立、生效的要件。
3、相对人须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
4、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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