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硕士毕业,多年企业法律服务经验,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法律事务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专长:公司股权结构设计、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争议、投资争议、合同纠纷争议等等。彭国辉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律相... 详细>>
律师姓名:彭国辉律师
电话号码:0755-83033186
手机号码:13928445135
邮箱地址:ppgh7981@163.com
执业证号:14403201411053844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一号公交大厦二楼
核心内容:一物的多重买卖,又被称为一物二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签订数个买卖合同,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受人的情形。那么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是如何的?下文,深圳合同法律网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是如何的?
一物的多重买卖,又被称为一物二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签订数个买卖合同,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受人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在一物多重买卖的情况下,只要每个买卖合同都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则数个买卖合同均是有效的。
《效力》一文中所引述的第二种观点认为第一份合同有效而第二份合同无效的主要理由有三:一是第一份合同签订在先;二是第一份合同的价款明显高于第二份合同;三是原告实际占有使用合同的标的物。
首先,如前所述,判断合同无效的主要标准为是否具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显然,合同签订的先后,并不是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其次,如果采纳第二种观点,认定第二份合同无效,则依据应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但是,合同价款的高低以及由谁来实际占有使用标的物,只能作为判断第二份合同是否构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考量因素,而不能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具体依据。
详言之,如果有证据证实被告二明知原告已经支付了房款且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其仍与被告一低价签订买卖合同,则可认定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而无效,但如果不考虑被告二对上述事实是否“明知”,而仅以存在上述事实就直接认定第二份合同无效,则明显依据不足。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928445135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一号公交大厦二楼247
粤ICP备17068557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481号 Copyright ©2018 www.1392844513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