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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国辉律师 中南大学硕士毕业,多年企业法律服务经验,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法律事务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专长:公司股权结构设计、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争议、投资争议、合同纠纷争议等等。彭国辉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律相...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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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

先合同过错责任的体现是如何的

  核心内容:先合同过错责任如何体现?下文,深圳合同法网为大家详细介绍先合同过错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先合同过错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

  1、合同生效前违反忠诚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情形。即《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以及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合同生效前未尽保密义务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情形。即《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否则应赔偿损失。

  3、在规定上述具体情形以外,合同法又在第42条中作出原则性规定,即“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可以看出,《合同法》的规定为司法实践处理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提供了裁判依据,同时它所采用的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技术具有进步意义,它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又避免了因单纯列举产生的遗漏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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