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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

实际履行的概念及特点

  核心内容:实际履行的概念是什么?实际履行的特点有哪些?下文,深圳合同法网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实际履行的概念:

  实际履行也称为强制履行、继续履行。作为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实际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

  实际履行具有如下特点:

  一,实际履行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

  一方违反合同后,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要求其承担支付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等责任。是否请求实际履行是非违约方的一项权利。实际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并用。因为解除合同旨在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债务人不能再负履行义务,所以它是与实际履行对立的补救方式。

  二,实际履行的基本内容是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规定作出履行。

  实际履行也是我国《合同法》第60条关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的具体体现。不过对实际履行的适用,我国合同法区分了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两种情况。

  金钱债务是指债务人给付货币来履行债务的债。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其特性决定了金钱债务不得以实物或劳务来替代货币给付义务,除非债权人明确同意。

  《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依此规定履约方当事人可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违约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司法实践中,如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货物后买方不支付货款,卖方有权要求买方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时,出借人仍然有权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承租出租人的财产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继续履行,即支付租金。

  对于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与金钱债务有所不同,即非金钱债务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替代履行。

  《合同法》第l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依此规定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可转化为损害赔偿。非金钱债务中对于履约方继续履行的请求,违约方可行使抗辩权。

  《合同法》第l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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