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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

无偿保管造成他人损失怎么办

  核心内容:无偿保管造成他人损失怎么办?下文,深圳合同法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案例为大家详细讲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详情】

  刘某的一位朋友出差时将两条名贵的狗放在他家寄养。前几天刘某外出遛狗,由于一时疏忽没有照看好,其中的一条狗被行驶的小轿车撞死了。刘某想知道他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赔偿朋友的损失吗?

  【法律分析】

  刘某的行为是无偿帮助行为。无偿帮助行为是约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不给予对价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双方不形成对应报偿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刘某帮朋友照看宠物狗是一种无偿帮助行为,但由于刘某外出遛狗时一时疏忽,没有照看好,其中一条狗被小轿车撞死,刘某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过,鉴于刘某行为的无偿性和善意性,根据公平原则可以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更多知识阅读】

  无偿保管人只有在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无偿保管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保管义务的下列情形,应承担赔偿责任:

  1、转移保管责任,改变保管地点所造成的保管物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保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该法三百七十二条规定,保管人违反前款定的,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定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贵重物品未向保管人声明,承担一般物品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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