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硕士毕业,多年企业法律服务经验,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法律事务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专长:公司股权结构设计、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争议、投资争议、合同纠纷争议等等。彭国辉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律相...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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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怎么确定买卖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下文,深圳合同法网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怎么确定买卖合同履行地?
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第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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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确立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的基本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标的物风险承担依据标的物的交付确定。这是法律对当事人对风险转移时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规定的一般性原则。标的物在出卖人交付之前由出卖人占有或负责管理,出卖人理所当然要采取措施,妥善管理,尽最大努力防止标的物遭受损失,以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变付买受人。如果出卖人疏于管理以至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不仅要自己承担损失,如果由此造成无法如约交货,出卖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一旦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无论是直接交付买受人还是交付承运人以运交出卖人,则解除风险承担责任。而与此同时买受人将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责任。
第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风险承担。买卖双方可以根据交易不同方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而不单纯依据交付确定。
第三、法律对特殊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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