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硕士毕业,多年企业法律服务经验,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法律事务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专长:公司股权结构设计、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争议、投资争议、合同纠纷争议等等。彭国辉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律相...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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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先履行抗辩权发生的条件是什么?《合同法》第67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下文深圳合同法网已经为您整理出来了,供您查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先履行抗辩权发生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先履行抗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一方面是指必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而不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同产生的。
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必须互负债务,这就表明应当存在于双务合同之中。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应当认为双方所负的债务应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地位。
二,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履行是否具有先后顺序,是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区别。
三,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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