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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有哪些?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等,下文深圳合同法网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有哪些?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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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权。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发展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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