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硕士毕业,多年企业法律服务经验,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法律事务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专长:公司股权结构设计、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争议、投资争议、合同纠纷争议等等。彭国辉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律相... 详细>>
律师姓名:彭国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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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要约生效的时间及失效的情形。
一、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生效的条件
1、要约生效的意义
要约生效后相对人才有取得承诺的资格。
要约生效之前,相对人没有取得承诺的资格(承诺的对象必须是正在生效的要约)。
2、要约生效的时间
对不特定人的要约:一经作出即生效。
例如: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自动售货机、到站的公交汽车。
对特定人的要约,分两种情况:
以对话方式(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作出的,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相对人不能同步受领)作出的,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到达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控制的范围,受要约人具有知悉可能性,受要约人是否知悉,在所不问。
二、要约失效的原因、要约失效的情形
1、要约失效指
要约丧失法律效力。
2、要约失效的主要意义在于
受要约人丧失承诺的资格。
3、要约失效的原因: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拍卖中,竞买人的要约因出现更高的出价而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权适用于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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