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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
清偿抵充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此数宗债务,不论是自始发生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还是嗣后由他人之处承担而来,也不论此数宗债务是否均届清偿期。
(2)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种类不同者,自可依给付的种类确定系清偿何宗债务。例如,债务人借米、面各50斤,债务人如提出偿还50斤米时,不发生抵充问题。又如,债权人先订购某种书籍100册,后又追加30册,此时债务人只送交30册,即发生抵充问题。
(3)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其为一部清偿,也不发生抵充问题。
清偿抵充的方法可分为三种:
(1)合同上的抵充。当事人之间就债务人的给付系抵充何宗债务有约定时,从其约定。抵充合同无须为明示,也可以为默示,抵充合同订立的时间既可在给付时,也可以在给付前。
(2)清偿人指定的抵充。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则清偿人有权单方面指定其给付系清偿何宗债务。这种指定为形成权的行使,应和清偿受领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已经指定后,清偿人不得撤回。指定应在清偿时提出。
(3)法定抵充。清偿人不为指定或未为指定时,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规定有抵充次序:其一,有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应尽先抵充。其二,均已届清偿期或均未届清偿期者,以债务无担保或担保最少者尽先抵充;担保相等者,以债务人因清偿获益最多者尽先抵充;获益相等者以先到期之债务尽先抵充。其三,债务人因清偿获益相等而清偿期均相同时,各按比例抵充一部。
以上所述为原本债务的抵充。如果债权人除原本债务外,尚应支付利息及费用,而清偿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则应依费用、利息、原本债务的顺序抵充。
主张一定给付抵充一定债务的清偿者,应由债务人举证证明所抵充债务的消灭。债权人对于债务有数宗同种内容的债权,如债务人证明为履行目的已对债权人为给付,则债权人主张其抵充其他同种债权的,应举证其他同种债权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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