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硕士毕业,多年企业法律服务经验,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法律事务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专长:公司股权结构设计、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争议、投资争议、合同纠纷争议等等。彭国辉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律相... 详细>>
律师姓名:彭国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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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本文主要为大家详细介绍关于居间合同如何确定履行地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
关于居间合同纠纷案管辖权的认定,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居间合同的履行地如何判定上,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实施以前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居间合同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为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获得相应报酬的居间行为。因此,居间合同的履行地为居间行为地。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居间人可能会在不同的地点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即居间人完成居间行为的地点可能不是固定的某个地点。因此,以居间人的住所地作为居间合同履行地较为合适。第三种观点认为,从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也方便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角度出发,应当以居间人促成的合同关系所指向的标的物所在地确定为居间合同的履行地。
但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以“争议标的”的性质确定履行地点,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和管辖权。根据该条规定,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不再根据合同性质判断,而根据当事人争议或者案件纠纷所针对的合同项下的某项特定义务确定履行地。
因此,鼎创律师认为,在居间合同纠纷中要根据“争议标的”的不同确定合同履行地。如因委托方不支付居间费而发生争议,该争议标的内容为给付货币,应当以接收货币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以居间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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