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硕士毕业,多年企业法律服务经验,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法律事务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专长:公司股权结构设计、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争议、投资争议、合同纠纷争议等等。彭国辉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律相...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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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合同撤销权与保全撤销权有哪些本质区别?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相对于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其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对无效。在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无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时,自始不发生效力。合同撤销权是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的民事制度。
合同撤销权是指在诉讼中提出即可,故存在起诉、反诉、抗辩、反驳等多种表现形式,并不局限于诉讼请求。那么合同撤销权与保全撤销权有哪些本质区别?接下来,由不良资产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撤销原因不同
虽然二者的撤销原因均由法律规定,不能约定,但引起撤销的原因内容有着天壤之别,合同撤销权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引起,保全撤销权引起是由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积极行为引起。
二、是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不同
合同撤销权没有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而保全撤销权突破了。
1、撤销权人不同。合同撤销权由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欺、乘、胁)或双方(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行使。
2、被撤销的行为不同。合同撤销权撤销的是自己的行为,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有效;保全撤销权撤销的是他人的行为,对他人发生效力。
3、撤销的目的不同。合同撤销权制度设计的目的是维护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当事人的利益,保全撤销权制度的目的是维护被撤销合同之外的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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