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硕士毕业,多年企业法律服务经验,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法律事务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专长:公司股权结构设计、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争议、投资争议、合同纠纷争议等等。彭国辉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律相...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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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合同诉讼中尽量不要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该问题。
诉讼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在未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即向人民法院诉请要求解除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具备合同解除权成为法院审查的重点。
实际上就解除合同而言,可以采取自行解除方式,回避诉讼时法院审查是否具备合同解除权,防范解除合同的诉讼风险。例如按照协议书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发出《解除合同关系的通知》,明确通知合同对方,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需要注意《解除合同关系的通知》的到达由解除合同乙方举证。解除合同的一方不需要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解除的依据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二种。《合同法》在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符合这几种情形的,当事人即可行使法定的解除权。《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约定解除情形,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对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采用的是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解除,不需要经过法院裁判,但对方提出异议可以有补救办法即通过裁判确认解除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这两条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裁判解除。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对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既有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解除不需要经过法院裁判也有当事人直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裁判解除的两种规定。
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不应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代为行使,只有在对方当事人在提出对合同解除异议,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审查合同解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是否有效,也就是说第九十六条只赋予了相对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人的解除行为有异议时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的诉权,法院或仲裁机构才应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予以审查和确认。行使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并不享有诉权,《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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