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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彭国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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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本文主要为大家详细介绍关于民事合同诉讼的主管和管辖的问题,供大家参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有下列五类:
(1)基于民法、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方面产生的案件。如财产所有权纠纷、债权纠纷、婚姻纠纷、名誉权纠纷、继承纠纷、赡养纠纷等等;
(2)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方面所发生的纠纷;
(3)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务关系方面所发生的纠纷;
(4)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部分纠纷,如环境污染所引起的民事纠纷、选民资格案件、公示催告案件、申请支付令案件等;
(5)最高人民法院所确定的部分专利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等。
了解和掌握法院的民事主管应注意以下几点:(1)人民调解并不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即是说,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民事纠纷后,他们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相反,如果某案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后,即使达成了调解协议,当事人也可反悔,并有权继续向人民法院起诉。(2)如果一个案件中存在多个法律关系而其中有属于民事纠纷的,该案件应属民事主管范畴。如果当事人对其他国家机关处理过的民事纠纷结论表示不服时,按照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仍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如果该纠纷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应由其他国家机关处理。如在历次政治运动中遗留的一些房屋纠纷等。(3)正确处理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关系。按照现行法律,我国实行或审或裁的体制。即是说,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民事纠纷,到底采取何种方式处理昕凭当事人决定。如果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当事人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端,则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不服仲裁机构的裁决,当事人也不得再向法院起诉。
2.管辖(guanxia)
(1)所谓管辖(guanxia),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可见管辖与主管是两个相互关联但又不相同的概念。一方面,民事案件的主管侧重于法院与外部的分工,民事案件的管辖侧重于法院内部的分工;另一方面,主管又是管辖的前提和条件,而管辖则是主管的进一步落实与体现。这就是说,当我们面临一个民事案件时,首先要了解是不是归法院管,只有归法院管的时候才能进一步问是哪一个法院管。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主要考虑了六大要素:一是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二是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三是体现程序正义价值,四是兼顾各级法院的职能和工作的均衡,五是有利于维护国家的主权,最后是固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管辖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①级别管辖。是指按法院的级别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在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旦'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民事案件和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如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涉及台、港、澳同胞及其企业组织的案件等。基层法院管辖除以上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第?审民事案件。
②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的管辖。在我国,公民总要在一定的行政区划内生活,要么该行政区是他的住所地,要么该行政区是其居所地。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地、居所地是指公民以一定的理由和目的在某地持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所在地。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其住所地是指该法人或某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住所地与居所地不一致时,原告应向被告的居所地法院起诉。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实行"被告就原告原则",即原告起诉只需在自己的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或诉讼标的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条至第33条的规定基本上是特殊地域管辖的内容。具体地说是: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一般是指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完成地和接受义务的地点。例如,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③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的某些特定案件只能由特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管辖。专属管辖的显著特点是排他性,即法律规定的某些案件不得适用地域管辖的原则,当事人也不得自行协议管辖,外国法院更无权管辖。这些特定案件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占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如货物的装卸、驳运、理货等环节造成的污染港口、损坏港口设施所形成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所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④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规定中可以看出,一方面,当事人有一定的选择权;另一方面,选择权的行使必须遵从一定的条件。
⑤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觉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旷就实质而言,移送管辖只是对案件的移送而并不是将管辖权移送。为了避免法院之间的互相推谤,法律规定,受移送的法院原则上不得再行移送。
⑥指定管辖。如果法院之间对某一案件的管辖认识不一致时,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1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情况不能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⑦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享有管辖权的管辖。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持有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时应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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