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硕士毕业,多年企业法律服务经验,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法律事务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专长:公司股权结构设计、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争议、投资争议、合同纠纷争议等等。彭国辉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律相...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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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保证合同诉讼中谁是适格被告?下文整理相关案例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3年3月1日,某甲向某乙出具《借条》一份:今有某甲从某乙处借到15万元整,定于2014年5月31日前全数归还。同日,刘某与某乙签订《保证协议》一份,约定:为保证借款人某甲2014年5月31日向某乙的借款15万元能够如约归还,双方一致同意,刘某为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某乙多次向某甲催要借款未果,遂向刘某要求还款。刘某以自己只是担保人为由拒绝,要求某乙向某甲主张还款权利。某乙向某甲以及刘某多次主张还款未果,无奈只能诉至法院,但是,某乙对究竟谁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犯了难了。那么,本案中刘某究竟该起诉谁,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最新司法解释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根据六十六条之规定某乙有三种解决办法:
一、直接将某甲和保证人刘某一并起诉,将某甲和保证人刘某列为共同被告;
二、直接起诉某甲要求其偿还借款;
三、只起诉保证人刘某。
显然,第一种解决方式更有利于保护某乙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当遇到类似情况时,应当选择一种对自己更为有利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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