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硕士毕业,多年企业法律服务经验,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法律事务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专长:公司股权结构设计、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争议、投资争议、合同纠纷争议等等。彭国辉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律相...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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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担保合同是否适用于劳动关系?下文整理了相关案例为大家详细分析,仅供参考。
某国有企业与张某签订聘用制合同,聘用张某担任分公司合同制干部,并由林某(该企业管理人员)按照该企业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的规定,为张某提供担保。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中规定,担保人有责任教育被担保人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贪污、盗窃、严重违纪等问题,担保人应负连带责任。张某在合同期内携带大量公款潜逃,不知去向。该企业将担保人李某诉至法庭,要求其按照担保合同约定,赔偿单位经济损失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林某与国有企业签订的担保合同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因此判决林某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则认为,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它所担保的主合同应该是民事关系,而张某在任职期间实施的贪污、盗窃、严重违纪等行为,不是民法所调整的民事关系,因此本案“担保合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遂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起诉。
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担保合同是否适用于劳动关系。笔者认为,担保合同不应适用于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该规定明确指出,对于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主债务关系,当事人可以设定担保合同确保债权实现。虽然劳动关系也是民事关系的一种,但劳动关系与民事经济关系相比,它的最大特点在于劳动关系的主体之间并不是完全平等的,企业对招聘的劳动者有一定的支配、管理权力,双方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因此,劳动关系不符合《担保法》规定的设立担保的法定条件。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张某受雇于该企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最后,劳动者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很多情况下企业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如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得力等。职工违法违纪,企业应该按照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等规定,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企业规章制度、内部纪律规则的修订、完善。如果动辄就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发生问题,一概将责任转嫁给他人,那企业自身的责任岂不成为空谈?
综上所述,在劳动合同领域,担保合同的设定是不适用的,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是民法调整的法律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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