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公司法律实务 >关于合同 >合同知识

律师介绍

彭国辉律师 中南大学硕士毕业,多年企业法律服务经验,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法律事务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专长:公司股权结构设计、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争议、投资争议、合同纠纷争议等等。彭国辉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律相...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彭国辉律师

电话号码:0755-83033186

手机号码:13928445135

邮箱地址:ppgh7981@163.com

执业证号:14403201411053844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一号公交大厦二楼

合同知识

案例分析:企业是否可单方自主变更劳动合同

  核心内容:企业是否可单方自主变更劳动合同?下文为大家整理相关案例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介绍:

  孙女士已经在S公司工作了三年,在其入职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职位为行政主管,月薪6000元。同时,合同中还约定公司可以根据具体的经营状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岗位进行合理的调整,并且薪随岗变,员工必须服从。如今公司效益下滑,管理岗位要进行缩编,于是,公司向孙女士发出了书面调岗通知,决定将其职位调为一般的行政人员,薪水也降为4000元。孙女士对此十分不满并且发现其调岗后工作内容和性质均为发生实质变化,于是她一方面坚持正常上班,一方面多次找公司领导理论,要求撤销调岗决定,但是公司坚持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双方协商无果,最终孙女士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撤销公司调岗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补偿其这段时间的工资损失。

  仲裁裁决:

  裁决认定公司单方调岗决定无效,支持了孙女士的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法律规定的企业有权单方面变更的情形外,企业要变更劳动合同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否则变更无效。在本案中,公司未经孙女士同意做出了调岗决定,属于无效行为。

  其次,公司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变更的条件和情形,但必须明确和具体,使劳动者能够预知到某种具体的情形出现后,其工作岗位将发生变化以及如何变化,否则该条款将不具法律效力。本案中的劳动合同约定过于笼统,从而导致其无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928445135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一号公交大厦二楼247

粤ICP备17068557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481号 Copyright ©2018 www.1392844513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