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硕士毕业,多年企业法律服务经验,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法律事务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专长:公司股权结构设计、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争议、投资争议、合同纠纷争议等等。彭国辉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律相... 详细>>
律师姓名:彭国辉律师
电话号码:0755-83033186
手机号码:13928445135
邮箱地址:ppgh7981@163.com
执业证号:14403201411053844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一号公交大厦二楼
核心内容:合同变更后还具有法律效力吗?下文结合案例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情】
某私营企业维维公司与农业银行某地甲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维维公司借款100万元,用于新产品的生产,借款期限为1年,于2001年7月1日还本付息,逾期还款按规定加收罚息。合同中约定,由保证人天天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未规定保证责任期限。合同签订后,甲支行将100万元借款划拨给维维公司账下,维维公司利用该款项进行新产品的生产,后维维公司预测该产品的销路会很好,决定扩大生产,于是与甲支行协商将借款期限延长1年。甲支行同意了维维公司的要求,双方达成了补充协议。约定于2002年7月1日还款。但保证人天天公司未在变更的协议中签字。后因维维公司的新产品销售不好,不能在2002年7月1日还款。甲银行经多次催要未果,无奈于2002年12月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维维公司偿还本息,并承担自2001年7月1日起的逾期罚息,要求天天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维维公司辩称,借款期限已推迟1年,不能承担自2001年7月1日起的罚息。天天公司辩称,自己的保证责任消灭。
【问题】
1、维维公司应否承担自2001年7月1日起的延期还款罚息?为什么?
2、天天公司应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什么?
【评注】
1、本问涉及合同变更的效力问题。
合同变更的效力是:(1)合同变更是在保持原合同关系基础上的合同的某项或某部分的变化,因而,在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否则发生违约。(2)合同变更原则上只向未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3)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本案中,维维公司与甲支行就还款期限达成变更协议,延长还款期限1年,表明在延长还款期内,维维公司不承担延期还款的罚息,因此,甲支行要求维维公司承担自2001年7月1日起的延期还款罚息不能予以支持。但自2002年7月1日起,维维公司应按照罚息条款的规定支付罚息。
2、本问涉及保证责任问题。
依《担保法》第26条、第24条和《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本案中,保证人天天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间,该保证责任期间为6个月。后债权人甲支行和债务人维维公司协商变更了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使原借款合同的期限延长了1年,且该变更协议未取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天天公司只在原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即自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1月1日。现债权人甲银行在2002年12月5日向保证人天天公司主张保证责任,因保证人天天公司保证责任期间已过,其保证责任消灭,故对甲银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928445135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一号公交大厦二楼247
粤ICP备17068557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481号 Copyright ©2018 www.1392844513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