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公司法律实务 >关于合同 >合同法规

律师介绍

彭国辉律师 中南大学硕士毕业,多年企业法律服务经验,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法律事务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专长:公司股权结构设计、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争议、投资争议、合同纠纷争议等等。彭国辉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律相...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彭国辉律师

电话号码:0755-83033186

手机号码:13928445135

邮箱地址:ppgh7981@163.com

执业证号:14403201411053844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一号公交大厦二楼

合同法规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全文2016

  核心内容:深圳合同法网为大家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供大家查阅,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 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 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928445135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一号公交大厦二楼247

粤ICP备17068557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481号 Copyright ©2018 www.1392844513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