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硕士毕业,多年企业法律服务经验,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法律事务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专长:公司股权结构设计、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争议、投资争议、合同纠纷争议等等。彭国辉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律相...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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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下文为大家解读分期付款买卖中合同的解除的法律条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解读:
本条是对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出现违约情形时,出卖人的救济权利规定。
在实践中,一些买卖标的物的价格较高,买受人一时难以筹集全部货款时,双方可以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由买受人按照一定的期限陆续支付一定金额的价金。这种方法会使得买受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负担减小,但同时,对于出卖人来说,分期付款的方式易使得出卖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故,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违约时出卖人的救济方法,有两条特殊规则:
1、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即买受人不按期付款而达到一定程度的违约时,出卖人此时能够请求其加速支付剩余未支付的所有价金。
2、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还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选择直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双方应当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此时,出卖人还享有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使用费的权利。若标的物有损,那么出卖人还可以请求相应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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