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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

承揽人行使留置权的前提

  核心内容:所谓的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留置该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权利。下文详细介绍承揽人行使留置权的前提。

  承揽人行使留置权应当符合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1.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支付报酬是定作人的基本义务。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在支付报酬外还应当向承揽人支付材料费。虽然承揽人享有工作成果的留置权,但只有在支付期限届满时,定作人仍未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揽人才能留置工作成果。承揽合同约定支付期限的,定作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承揽人支付报酬以及材料费等其他费用。合同未约定支付期限的,如果承揽合同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约定报酬支付期限,定作人按照补充约定的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定作人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支付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如果合同对报酬支付期限未约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也就是承揽人将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交给定作人占有的时间,为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时间。根据承揽合同性质,承揽工作无须特别交付的,例如粉刷一面墙,承揽人完成工作即为交付,完成工作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时,支付报酬。在上述期限内,定作人未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揽人可以留置该工作成果。

  2.承揽人合法占有本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留置的财产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因此,承揽人留置的工作成果应当是根据本承揽合同而合法占有的定作人的动产。如果承揽人已经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也就是说该工作成果已由定作人占有,承揽人就无法实现留置权。如果工作成果不是动产如已粉刷的墙壁,承揽人也无法实现留置权。如果定作人同承揽人订有数个承揽合同,定作人未支付其中一个合同的报酬的,承揽人只能留置定作人未付报酬的那个合同的工作成果。如甲与乙服装店约定,由乙服装店为甲制作一套西装,之后甲又与乙约定,由乙再为甲制作一件风衣。如果甲支付了制作风衣的报酬而未支付乙制作西装的报酬的,乙只能留置该西装而不能留置风衣。如果乙已经将西装交付给甲的,乙只能要求甲支付报酬而不能留置风衣。如果承揽人占有定作人的其他财产,当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揽人不能留置该其他财产。如甲配件厂租用乙公司的汽车,乙和甲约定,由甲为乙加工一批汽车配件。如果乙未按照约定支付甲加工配件的报酬,甲只能留置汽车配件而不能留置汽车。

  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当事人约定承揽人不能留置工作成果的,承揽人不得留置工作成果,在工作完成时,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如果定作人未能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承揽人只能要求定作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以及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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