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硕士毕业,多年企业法律服务经验,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法律事务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专长:公司股权结构设计、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争议、投资争议、合同纠纷争议等等。彭国辉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律相... 详细>>
律师姓名:彭国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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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本条是针对金融机构作为借款人的情况做出的规定。由于自然人之间借款是以贷款人交付借款时,合同才生效,所以,自然人之间借款的,不适用本条的规定。下文详细介绍。
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人和借款人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对于贷款人来说,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是其主要的义务。但是,贷款人由于资金周转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不能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或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数额提供借款。贷款人的这种违约行为会损害借款人的合法利益,影响借款人对借款的使用。因为贷款人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供借款的,借款人就能将所得的资金按照计划投入正常的生产或者经营中,保证资金得到正常运转。贷款人不能在约定的期间内提供借款的,就会打乱借款人的资金使用计划,直接影响到借款人的生产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甚至会出现因借款人资金不到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引发三角债或者其他纠纷的发生,影响整个资金的良性周转和循环。
其次; 贷款人的这种违约行为也容易影响贷款人按期收回借款。由于借款人的借款期间往往就是其生产、经营活动对资金的正常需求时间,如果贷款人事先就违约,使借款人在约定的日期得不到借款,那么,借款人就容易出现在得到借款后拖延还款的情况,这样贷款人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届满后就收不回借款。因此,贷款人的这种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提供借款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而且也增加了自己经营的风险。
根据本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贷款人应当赔偿借款人的损失。
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借款,另一方面,对于借款人来说,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
借款人在订立借款合同后,生产经营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或者借款人从其他渠道得到了所需的资金,因而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收取借款的日期,出现不需要或者暂时不需要借款或者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的情况。对于贷款人来说,其主要是通过收取利息来营利的,所以,贷款人对自己的资金使用状况都有统一的安排和完整的计划,借款人如果未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回借款的,必然会影响贷款人资金的正常周转,损害贷款人的合法利益。对于贷款人来说,所受到的损失就是利息的损失,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仍需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日期和数额向贷款人支付利息。这样不论借款人是否按照约定的日期及数额收取借款,都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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